欢迎访问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 无障碍浏览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1. 机构职能
    2. 直属单位
    1. 政策法规
    2. 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
工作报表

依申请公开

重点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6-01-07 来源:巴彦淖尔市 分享到: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名录》的出台背景、编制思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名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结合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等工作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会同国家疾控局编制发布了《名录》,将18种(类)易于留存于土壤环境中且对生物体有毒性和致癌性的化学物质纳入《名录》,进一步提升有毒有害土壤污染物防控水平。
  通过筛选出需要重点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进一步明确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强化其监测监管,控制其产生、排放、渗漏、流失和扬散,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少其对土壤的污染风险,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问:《名录》的编制思路是什么?
  答:《名录》的编制工作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内外经验做法,按照“该管”的原则,考虑这些物质的固有危害属性,基于《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含第一批和第二批)收录的40种(类)物质作为筛选基础。进而,按照“能管”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化学物质管控标准、检测方法成熟度、是否具有水或大气排放标准等因素,筛选出18种(类)物质纳入《名录》。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进入土壤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也在不断增多,同时考虑到对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的认识仍在不断加深,名录将分批发布,此后根据相关研究进展,适时更新。
  问:《名录》包含哪些污染物?有什么危害性?
  答:《名录》收录了18种(类)化学物质,包括:镉及镉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氰化物、1,1-二氯乙烯、1,2-二氯丙烷、苯、二氯甲烷、甲苯、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2,4-二硝基甲苯、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
  从成分组成来看,这些物质包含有机物12种(类),重金属及无机化合物6种(类)。从危害来看,这些物质均为固有危害性较大的物质,且易于留存于土壤环境中,对水生生物具有急性或慢性毒性,对人体可产生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效应以及其他高危害特性。
  从行业来看,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这些物质共涉及一级行业分类3类,分别是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涉及二级行业分类22类;涉及三级行业分类69类;涉及四级行业分类177类。
  问:如何推动《名录》落地实施?
  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后续政策解读。面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培训,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升土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控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环保大楼   联系电话:0478-8987893
蒙ICP备1900234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000011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226号 网站地图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数据开放
  • 互动交流
  • 政务服务
数据开放
  • 空气质量日报
  • 空气质量月报
  • 空气质量预报
  • 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 地表水水质状况
  • 2025年巴彦淖尔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 历史环境状况公报
  • 声功能区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资讯
  • 工作动态
  • 头条
  • 通知公告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依申请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政民互动
  • 咨询建议
  • 答复列表

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重点信息公开>>土壤环境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26-01-07 10:06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名录》的出台背景、编制思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名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结合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等工作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会同国家疾控局编制发布了《名录》,将18种(类)易于留存于土壤环境中且对生物体有毒性和致癌性的化学物质纳入《名录》,进一步提升有毒有害土壤污染物防控水平。
  通过筛选出需要重点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进一步明确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强化其监测监管,控制其产生、排放、渗漏、流失和扬散,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少其对土壤的污染风险,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问:《名录》的编制思路是什么?
  答:《名录》的编制工作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内外经验做法,按照“该管”的原则,考虑这些物质的固有危害属性,基于《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含第一批和第二批)收录的40种(类)物质作为筛选基础。进而,按照“能管”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化学物质管控标准、检测方法成熟度、是否具有水或大气排放标准等因素,筛选出18种(类)物质纳入《名录》。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进入土壤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也在不断增多,同时考虑到对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的认识仍在不断加深,名录将分批发布,此后根据相关研究进展,适时更新。
  问:《名录》包含哪些污染物?有什么危害性?
  答:《名录》收录了18种(类)化学物质,包括:镉及镉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氰化物、1,1-二氯乙烯、1,2-二氯丙烷、苯、二氯甲烷、甲苯、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2,4-二硝基甲苯、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
  从成分组成来看,这些物质包含有机物12种(类),重金属及无机化合物6种(类)。从危害来看,这些物质均为固有危害性较大的物质,且易于留存于土壤环境中,对水生生物具有急性或慢性毒性,对人体可产生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效应以及其他高危害特性。
  从行业来看,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这些物质共涉及一级行业分类3类,分别是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涉及二级行业分类22类;涉及三级行业分类69类;涉及四级行业分类177类。
  问:如何推动《名录》落地实施?
  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后续政策解读。面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培训,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升土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控水平。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000011
  • 蒙ICP备19002345号-1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226号
  •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环保大楼
  • 联系电话:0478-8987893
  • 党政机关
您即将离开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