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各旗县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1〕19号)要求,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现将《2025年巴彦淖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环境监管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辖区内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完成下列工作,对拒不执行的,从严处罚。一是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是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三是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旗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四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缺失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的,及时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并备案。五是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隐患排查报告须于2025年12月10日前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二、开展环境监测
督促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必须符合《技术指南》规定;按照监测方案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按照《技术指南 附录D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编制的参考格式》编制监测报告,并于2025年12月10日前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自行监测及2次地下水自行监测(丰水期、枯水期)。
附件:《2025年巴彦淖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0250306042115668.pdf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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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2-24 09:56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
各旗县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1〕19号)要求,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现将《2025年巴彦淖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环境监管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辖区内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完成下列工作,对拒不执行的,从严处罚。一是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是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三是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旗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四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缺失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的,及时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并备案。五是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隐患排查报告须于2025年12月10日前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二、开展环境监测
督促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必须符合《技术指南》规定;按照监测方案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按照《技术指南 附录D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编制的参考格式》编制监测报告,并于2025年12月10日前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自行监测及2次地下水自行监测(丰水期、枯水期)。
附件:《2025年巴彦淖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0250306042115668.pdf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