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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非辐射类)审查审批权限》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
       一、编制背景 
       2014年,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6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市、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简政放权,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巴政办发〔2014〕55号)。2020年,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明确我市环评管理工作权责,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2015〕61号),结合《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党办发〔2020〕7号)要求,决定上收原各旗县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对巴彦淖尔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非辐射类)审查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二、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效能,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依据环评管理法律法规和环评审批“放管服”的有关要求。
       三、编制依据
     (1)《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2015〕61号)
     (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巴彦淖尔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巴政办发〔2014〕55号)
     (4)《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党办发〔2020〕7号)。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查审批。
       五、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明确了市本级审批项目
       1.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旗县区各类园区、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审查。
       2.除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和下放审批的建设项目、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生态环境局保留的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1)保留报告书及表的行业类:石油加工炼焦业、黑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冶炼业。
      (2)保留报告书的行业类:酒业、皮革皮毛羽毛及其制品、造纸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环境治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煤炭开采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采选。
        (二)授权各分局审批项目
      (1)除上述市生态环境局保留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乌拉特前旗、杭锦后旗除外)。
       (2) 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和杭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除应当由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外,乌拉特前旗和杭锦后旗辖区内的其余建设项目由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和杭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3)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除应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由市生态环境局代为审批,待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能后,由其自行负责审批,审批权限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各分局审批权限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各旗县区分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审批原则和本通知授权范围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严把环评审批关,对审批结论负总责。对旗县区分局违规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市局将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局将依纪依规追究分局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做好相关事项的咨询、解释工作。在完成审批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对故意隐瞒或者经常性漏报的,市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调整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重新审批环评、环评报告批复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重新审核环评等相关审批权限同步调整。
       相关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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