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教育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张某某等人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3日,旗生态环境分局与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位于乌拉特后旗潮格温都尔镇哈日朝鲁嘎查张某某租用罗某某家,私自建设1条由原料甲硫醇钠、液氯、乙醛肟反应的生产线,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现场发现2处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现象。一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放至厂房东北侧30米处空地的土坑内,且坑内未见任何防渗措施,废水已全部下渗,废水坑表层采用塑料布遮盖,掩饰非法排放废水事实;二是排风塔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房北侧空地,并全部下渗并溢流。现场排风塔渗出废水呈黄色、有很强的刺鼻性气味,执法人员现场对废水酸碱度进行检测,PH值1-2之间,为强酸性。经司法机构鉴定,排放废液属危险废物,类别为HW04农药废物,危险代码为“263-009-04”,危险特性为“T”。
【查处情况】
为防止当事人对环境再次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对张某某农药中间体生线进行了查封,公安部门对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按照司法鉴定结果,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做出了严重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本案发生地点位于偏远嘎查村,且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在日常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同时,拓宽举报渠道,扩大线索来源,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本案通过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动,有效的打击非法生产黑作坊,警示和提醒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切实增强生态环境守法意识,绝不能心存侥幸。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福祉。
办案单位: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乌拉特后旗大队 办案人员:刘海龙05100615033、李伟05100615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