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2)罚字〔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2-14     阅读数:
内蒙古沃力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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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鲁花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永伟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7日自治区西部直属队大气监督帮扶组在内蒙古沃力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口排放黑烟。后经调阅资料发现你公司一直未开展过自行监测,且你公司从2020年11月建成生产开始至2024年6月一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开始生产。
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2)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2)罚告字〔2025〕2号)和《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