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2)罚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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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特米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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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军生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2021、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情况的通报》(内环办〔2024〕4号),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按照规定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清缴2022年碳排放配额共计33.0711万吨,你公司未按时足额履约。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6日对你公司安环部经理云慧明进行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2)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后附)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