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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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跃文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沉淀池安装一台提升泵,利用白色水带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沉淀池旁边房间里的一个暗管直接排入园区管网。
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6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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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认定你公司暗管偷排违法事实存在,你公司已积极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人民币罚款肆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后附)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