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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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金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7678983543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序
我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相关要求及时向开发区环保局申报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在2021年7月25日擅自将积累的1.05吨废机油转移给了内蒙古资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巴彦淖尔市金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危废产生台帐、巴彦淖尔市金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资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危废处置协议、内蒙古资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危废入库证明、巴彦淖尔市金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法人和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第五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后附)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