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2)罚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7-08
阅读数:
内蒙古巴山淀粉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91660991284N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玉峰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相关要求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开启无规律(设备均设置为“外部触发”模式)。
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自动监控设备显示的设备运行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2)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后附)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