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7)罚字〔2024〕7号
来源: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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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7)罚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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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乌拉特后旗潮格镇朝鲁庙南4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苟新海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2条商砼生产线,检查时企业已建成并在调试生产中。
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内恒博估字[2024]第77号)、《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7)罚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视为放弃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查询建设项目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附件1序中“报告表项目、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正在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2%以上-不足2.5%”,考虑到该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属于一般,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投资额
1117030元的2.4%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零捌元整(¥2680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