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6)不罚字〔2024〕1 号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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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6)不罚字〔2024〕1 号
内蒙古垚晨启欣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13UFMX6U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苏独仑嘎查牧业组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2021年12月,内蒙古垚晨启欣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完成《母牛繁育与种用肉牛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1月29日,该公司取得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2022年12月,母牛繁育与种用肉牛培育基地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该公司主要从事牲畜饲养相关产业运营。检查发现,内蒙古垚晨启欣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行业类别属于牲畜饲养031,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应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但该企业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项目已投入运营,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2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
2.2024年5月22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4页。
3.2024年5月22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4.内蒙古垚晨启欣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13UFMX6U)1份1页。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内蒙古垚晨启欣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5.内蒙古垚晨启欣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页。
6. 内蒙古垚晨启欣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 内蒙古垚晨启欣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据5-7证明: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6)免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31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6)免罚告字〔2024〕1号)和2024年7月3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态度良好,且2024年5月2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6)责改字〔2024〕8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即内蒙古垚晨启欣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已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内蒙古垚晨启欣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和违法(黑名单)信息,均无处罚失信、黑名单信息,系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情形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对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了学习和相关承诺,积极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活排污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规定,经法治审核,你单位应深刻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我局对你公司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