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8)罚字[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8-13     阅读数: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8)罚字〔2024〕9号
杭锦后旗蒙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MA13PULR4U                  
法定代表人:于凡钊
地址:杭锦后旗蒙海工业园区
        2024年7月2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铸件浇注生产环节配套的水浴+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未添加活性炭,部分紫外线光氧灯管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京司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讕行为。
        2.2024年7月2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凡钊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2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于占敢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
        4.2024年7月2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凡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MA13PULR4U),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杭锦后旗蒙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2024年7月23日,调取杭锦后旗蒙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万吨矿山机械设备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证明你公司环评要求铸件浇注生产环节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水浴+活性炭光氧一体机处理后排放。
        6.2024年7月23日,调取杭锦后旗蒙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万吨矿山机械设备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铸件生产工艺以及产污节点图,证明铸件浇注工段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
        7.2024年7月23日,调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凡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于占敢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
        8.2024年7月23日,拍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生产期间为保证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正常运行,未添加活性炭,部分紫外线光氧灯管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9.2024年7月23日,调取杭锦后旗蒙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万吨矿山机械设备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铸件生产工段含挥发性气体物料聚苯乙烯泡沫板的年使用量,证明铸件浇注工段使用含挥发性气体物料及年使用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8)罚告字〔2024〕9号)文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规定中,“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 (二)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的 53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未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年使用量大于2吨 罚款范围:1万元×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年使用吨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情形。计算得出罚款金额:1万元×2.1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年使用吨数)=2.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                     
  户    名:     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    号:     8706601220000000000118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