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8)罚字[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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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8)罚字〔2024〕10号
杭锦后旗高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MA13R1J024
法定代表人:魏斌
地址: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高峰村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年产12000万块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项目使用的原料黏土堆存环节未采取抑尘措施露天堆放。
p;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7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生产使用的原料黏土堆存环节未采取抑尘措施露天堆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7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斌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厂区西侧原料黏土堆存环节未采取抑尘措施露天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3.2024年8月7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苏茂亮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厂区西侧原料黏土堆存环节未采取抑尘措施露天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4.2024年8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MA13R1J024),证明实施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杭锦后旗高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5.2024年8月7日,调取你公司新建12000万块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项目环评部分内容,证明你公司属于建材行业。
6.2024年8月7日,拍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新建12000万块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项目原料黏土堆存环节存在未采取抑尘措施露天堆放的违法事实。
7.2024年8月7日,调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斌、厂长苏茂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8)罚告字〔2024〕10号)文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8)罚告字〔2024〕10号)和《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结合《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中规定“ 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 (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 51项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排放粉尘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措施>1天的 罚款范围:2万元×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规定,计算得出罚款金额:2万元×5天=1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
户 名: 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 号: 8706601220000000000118
备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