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6)罚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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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6)罚字〔2024〕6号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荣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756663760H
法定代表人:张荣
住所:乌拉特中旗乌不浪口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荣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全区土壤污染防治优先监管地块制度管控名单,在开展土壤修复时,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即未编制土壤修复方案,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4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
2.2024年5月24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1页。
3.2024年5月24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4.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荣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756663760H)1份1页。
(证据1-4证明:该企业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荣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据5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6.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壤优先监管地块制度管控工作的函》1份2页。
7.《全区土壤污染防治优先监管地块制定管控名单》(摘页)1份2页。
(证据6-7证明:企业列入土壤污染防治优先监管地块制定管控名单)
8.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荣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污染土壤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摘页)1份2页。
(证据8证明:企业已开展厂区污染土壤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9.关于《内蒙古荣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X12500KVA硅铁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2页。
10.关于乌拉特中旗荣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X12500KVA硅铁矿热炉环境保护射手竣工验收的审查意见1份3页。
(证据9-10证明:企业环境影响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6)罚听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6月1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6)罚听告字〔2024〕6号)和2024年6月1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态度良好,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荣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和违法(黑名单)信息,均无处罚失信、黑名单信息,系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乌拉特中旗生态环境分局3003室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期限及缴款码进行罚款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