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6)罚字〔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7-04     阅读数: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6)罚字〔2024〕5号
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MA7YPQ2HX3
法定代表人:郝国荣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电力小商铺1-铺9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石料项目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属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9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
2.2024年5月29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3页。
3.2024年5月29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4.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MA7YPQ2HX3)1份1页。
(证据1-4证明该企业违法主体是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5.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页。
6.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1页。
7.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1页。
(证据5-7证明: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情况)
8.乌拉特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石料破碎项目无需备案的说明》1份1页。
9.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内众评报字【2024】第00481号)摘页1份4页。
(证据8-9证明:企业备案情况及总投资额情况)
10. 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S39甘其毛都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石料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页1份3页。
(证据10证明: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情况)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摘页)3份3页。
(证据11证明:企业无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违法(黑名单)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6)罚听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6月17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6)罚听告字〔2024〕5号)和2024年6月1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态度良好,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和违法(黑名单)信息,均无处罚失信、黑名单信息,系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行为“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3%,考虑到该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内蒙古坚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的2.1%罚款,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元整(¥2487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乌拉特中旗生态环境分局3003室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期限及缴款码进行罚款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