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免罚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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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免罚字〔2023〕3号
内蒙古华宝固危废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578852584H
法定代表人:李亮 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01********0938
地址:杭锦后旗蒙海工业园区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6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硫酸生产厂区新建1座焙烧炉、1座电除尘器、1座塔槽一体干燥塔、1座塔槽一体1吸塔、1座塔槽一体2吸塔、1座塔槽一体105吸收塔生产设施设备,未全部建成,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非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你公司新建项目尚未全部建成,且在我局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了建设,你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中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第十条第(一)项:“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外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的或主动恢复原状的”规定情形。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1、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严厉教育,要求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学习,并将学习心得体会报我局存档。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