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6)罚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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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6)罚字〔2024〕2号
乌拉特中旗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5888359139
法定代表人:李瑞源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苗圃南海流图河槽东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乌拉特中旗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违规在厂区外侧西南角处废水排口设置排污口。
2.乌拉特中旗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设置数量不符。
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乌拉特中旗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排污许可证》(摘页)、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总排口论证报告《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乌拉特中旗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检测《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6)罚听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4年2月2日,你单位回文主动放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6)罚听告字〔2024〕2号)和2024年2月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乌拉特中旗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乌拉特中旗生态环境分局3003室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期限及缴款码进行罚款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