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8)罚字〔2024〕3号
吴粉计:
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848
住址:杭锦后旗陕坝镇永华村四社34号
2024年3月16日,我局在杭锦后旗陕坝镇秸秆禁烧检查中,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正在陕坝镇永华四社农田地内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残膜,过火面积约7平米。
以上事实,有3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8)罚告字 [ 2024 ]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处以人民币伍佰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
户 名: 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 号: 8706601220000000000118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