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8)罚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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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8)罚字〔2024〕1号
巴彦淖尔市科丰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MA13P6QL1C
法定代表人:侯健 公民身份证号码:150302********3515
地址:杭锦后旗太阳庙农场三分场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因承包的耕地无法继续承载粪污,将氧化塘内氧化后的粪污排放到养殖场周边林地内,未按环评要求对粪污还田综合利用。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8)罚告字〔2024〕1号文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
户 名: 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 号: 8706601220000000000118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