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免罚字〔2023〕17号
发布时间: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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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免罚字〔2023〕17号
内蒙古亿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56124104XJ
法定代表人:安世亮 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7********4514
地址:杭锦后旗蒙海工业园区
2023年6月2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杭锦后旗蒙海工业园区执法帮扶情况的通报》(内环办[2023]115号)文件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综合行政执法西部直属队联合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帮扶检查,发现你公司供暖锅炉正在投入使用,锅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供热锅炉房内烟囱烟气存在跑冒,污染物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杭锦后旗工业园区执法帮扶情况的通报(内环办〔2023〕115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处罚。
鉴于你公司将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的烟气排放至锅炉房内,烟气并未排放至周围外部环境,且当时立即停止锅炉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已立行立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中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烟气跑冒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1、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严厉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学习心得报我局存档。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