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3〕2号 - 环境违法曝光台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3〕2号
发布时间:2024-01-03     阅读数: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3)2号
内蒙古华宝固危废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578852584H
法定代表人:高磊   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3********0013
地址:杭锦后旗蒙海工业园区
  2023年2月23 日,巴彦淖尔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在线监控设备开展日常巡检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转办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硫酸生产线正常生产,尾吸塔排放大气污染物,发现以下问题:1、在线设备显示氧含量为26.74%、二氧化硫数据显示为0,数据存在异常;2、现场对二氧化硫标气通全程测试数据无变化,二氧化硫数据为0,氧含量为26%,检测不合格;3、尾吸塔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烟气气态采样管人为故意拔开,未正常连接。反吹气体管断开,管口用绿色胶布封堵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23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2月23 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 年2月2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日常巡检工作报告通报》、《2023年2月22日0:00-2月23日24:00烟气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分钟数据报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已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听告字 [2023] 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20 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环评报告书项目—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多污染因子的情形,处罚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拾万壹仟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 
户    名:     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    号:     8706601220000000000118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