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7)罚字〔2023〕12号
来源:乌拉特后旗
发布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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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7)罚字〔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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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乌拉特后旗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廖爱华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30日,检查发现企业3号工业硅冶炼炉硅水浇铸时,瞬间产生大量烟气无法全部收集到除尘设备中,出现烟气外溢及跑冒现象;11月1日再次发现企业3号工业硅冶炼炉硅水浇铸时产生的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7)罚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3天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第44页的51序中“未采取措施大于1天”,经案审委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