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免罚字〔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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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免罚字〔2023〕18号
杭锦后旗大友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318544091Q
法定代表人:石卫东 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4********0011
地址:杭锦后旗蒙海工业园区
2023年6月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杭锦吥业园区执法帮扶情况的通报》(内环办[2023]115号)文件,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8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检验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二期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该监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内环监测字WT〔2023〕TX 043-02号),显示你公司3月28日排放的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和氰化氢2项污染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杭锦后旗蒙海工业园区执法帮扶情况的通报》(内环办[2023]115号)文件、内蒙古环境监测检验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内环监测字WT[2023]TX 043-02号)等证据为凭。
经调查核实,该检测报告在执行标准中存在明显错误,导致你公司超标事实存在主要证据缺失、不完整,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