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6)罚字【2023】6号
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57328758XY
法定代表人:马尔俊
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不浪口骑兵营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9月7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
2.2023年9月7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5页。
3. 2023年9月7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4.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57328758XY)1份1页。
(证据1-4证明该企业违法主体是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页法人。
6.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据5-7证明: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8.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000吨/年糠醛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巴环审发[2013]34号)1份3页。
9.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000吨/年糠醛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巴环验[2015]23号)1份4页。
10.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5082457328758XY001U)1份1页。
(证据8-10证明: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情况)
11.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废气委托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2023ZAJS-1)1份7页。
证据11证明:企业提交的2023年4月份自行检测报告。
12.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摘页(证书编号:9115082457328758XY001U)1份4页。
(证据12证明: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开展自行检测的内容和频次情况)
13.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开展自行检测的情况说明》1份1页。
14.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学习心得体会》1份1页。
15.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书》1份1页。
16.内蒙古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环境问题会议纪要》1份1页。
(证据13-16证明:企业整改措施文件)
17.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摘页1份1页。
(证据17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6)罚听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15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6)罚听告字【2023】6号)和2023年9月15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乌拉特中旗生态环境分局3003室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期限及缴款码进行罚款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