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6)罚字【2023】7号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7566565604
法定代表人:方加才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不浪口砖瓦厂西505-004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万吨低微碳铬铁技术改造项目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2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
2.2023年8月2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2页。
3.2023年8月30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4.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7566565604)1份1页。
(证据1-4证明该企业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2023年8月28日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1页。
(证据4-5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6.乌拉特中旗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210-150824-07-02-211839)1份1页。
7. 2023年8月28日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订货合同1份2页。
8. 2023年8月28日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000KVA低微碳铬铁设备供货清单1份2页。
9. 2023年8月28日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000KVA低微碳铬铁电弧精炼炉技术协议1份2页。
10.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内众评报字【2023】第032号)。
(证据7-10证明: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额情况)
11.2023年8月28日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万吨低微碳铬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摘页。
12.2023年9月9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万吨低微碳铬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摘页)。
(证据11-12证明:证明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办理环评手续及审批材料)
13.2023年8月28日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4.2023年8月28日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学习心得体会。
(证据13-14证明: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情况)
15.2023年9月9日内蒙古乌拉特中旗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生产线设备和工艺论证报告(摘页)。
(证据15证明:企业4000KVA精炼电炉建成时间)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6)罚听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6)罚听告字【2023】7号)和2023年9月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叁佰陆拾元(¥453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乌拉特中旗生态环境分局3003室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期限及缴款码进行罚款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