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2023】05号
发布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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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3]5号
内蒙古金草原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ONOBTQ5W
单位地址:五原县天吉泰镇宏泰养殖园区B区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普
我局于2023年04月07日对内蒙古金草原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养殖产生的粪便未按环评要求及时清运,未采取无害化处理,露天堆放于养殖场内青储池和青储池东侧空地,堆放场地地面未做防渗漏措施,无任何环保治污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04月07日10时19分《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04月10日15时02分《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04月07日10时24分《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
4.法定代表人王东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是王东普。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05月09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3]5号)和2023年05月1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
收款银行:五原县农商银行荣丰支行
户 名: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880240122000000000274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