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2023】06号
发布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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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2023】06号
内蒙古玉米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C4TWTL4M
地址:五原县塔尔湖镇乃日村三队
我局于2023年06月13日对你(单位)环保手续、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甜糯玉米生产线已建成,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06月1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06月1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
3.2023年06月14日周浩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法定代表人刘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当事人是刘英。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7月25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07月25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3]6号)和2023年07月25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
收款银行:五原县农商银行荣丰支行
户 名: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880240122000000000274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