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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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自治区排污单位及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信用评价工作要求,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多举措助推诚信建设工程,对512家排污单位及13家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公示。
开展信用评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巴彦淖尔市对辖区内持证排污单位、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控,对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社会责任、试点创新等6个方面的24项指标进行信用评价,按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
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实施全过程信用修复制度。排污单位及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实施有效整改,完成信用修复并出具信用修复确认书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重新评价,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调整排污单位及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级别。
强化结果运用。将排污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向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享,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质评定和表扬奖励方面的应用。同时在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A级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采取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等激励性措施。对C、D类企业,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政策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