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报告案
发布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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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蒙古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示的3份自行监测报告存在数据异常偏高,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监测当天生产工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但都未发现存在违法问题。为进一步查明数据异常原因,执法人员立即调取了为该公司提供自行监测服务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内蒙古某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开展自行监测时使用的检测设备及原始监测记录数据,发现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在对该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时,未严格按照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且在数据分析、审核时存在较为明显的质量问题,导致监测报告中数据明显异常、失真。
【查处情况】
经核实,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且尚不构成环境违法刑事案件标准。存在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2024年8月15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或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到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处以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准确、真实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个别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为赚取服务对象监测费用,不注重提高采样、检测人员专业素质,违规开展监测活动,出具低质量的监测报告糊弄服务对象,扰乱第三方环境服务市场。本案中,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排查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深挖彻查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职责,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谋划,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为办理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刑事案件提供了实战经验。
【典型案件材料】
办案单位: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扈鑫 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