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七)
发布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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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执法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巴盟乌中旗甲胜盘铅锌硫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检测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4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巴盟乌中旗甲胜盘铅锌硫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检查,通过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和调阅企业生产管理台账及2023年自行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2023年废气污染物排放口(DA001-DA005),每季度开展1次自行检测,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气排放口手工监测频次为每月 1 次的要求不符。
【处理情况】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案件解析】此类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性,易被排污单位所忽略。执法人员将持续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督促其加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主动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结合自行监测方案做好监测实施过程中的台账记录,防止漏项、漏测的情况发生。
【启示意义】通过本案的查处,可以发现部分企业对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理解不透彻,未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自行监测方案,体现出企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意识不强,故导致监测频次和监测因子的缺失。排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排污企业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排污企业更好地掌握自身排放情况并且以此作为节能减排改造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该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情况的管理及宣传力度,同时继续加大对排污企业的帮扶力度、优化帮扶方式,实现精准监督、高效帮扶,进一步压实重点排污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