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五)
发布时间:2024-04-24
阅读数: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3日,收到在线监控中心超标快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及调阅资料发现,乌拉特后旗神宇铁合金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4年1月21日烟气排口颗粒物日均值51.27mg/m
3(标准50mg/m
3)、超标0.025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企业超标原因为空压机反吹气体带有水分导致,非主观故意。同时,企业第一时间对烟气管道进行加装保温,并在空压机反吹管道上加装过滤器,防止因机器固障出现超标。
【查处情况】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其进行罚款。但考虑到到企业超标的是一般污染物,且超标倍数未超过0.1倍,且未超过24小时,其余时间未发现有超标现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七)项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经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法制审核同意,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制教育。
【启示意义】本案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及时整改情节,按照“于法有据”“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对污染轻微、首次初犯、非主观故意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坚决做到依法依规免予处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依法办理不予处罚案件,为企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不断提升守法能力,实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双赢。
办案单位: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拉特后旗大队
办案人员:刘海龙、李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