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执法 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3-13
阅读数:
【震慑教育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张彦军 涉嫌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6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机关在侦办乌拉特后旗张亚科涉嫌污染环境案过程中,发现张亚科雇用的工人侯可志、刘超伟、王宪芳等人曾于2020 年9月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石兰计村东泉组刘刚家为张彦军生产荒酸二甲酯,生产过程中的废渣直接倾倒在生产场所附近,废液全部直接排放。随后,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将该案涉嫌生态环境污染有关问题线索移交至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查办。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乌拉特中旗生态环境分局随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通报案件线索,并联合公安部门成立调查小组协同办案。
2023年9月6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与乌拉特中旗公安局联合赴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石兰计村刘钢家对张彦军非法生产荒酸二甲酯加工点开展现场勘察。现场发现疑似废水(废液)倾倒点为两处,固体废物倾倒点三处。随即委托内蒙古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对现场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本案嫌疑人倾倒的废液为含氰亚胺荒酸二甲酯生产过程中的废母液,属于“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该废母液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2 医药废物”,行业来源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危废代码为“271-002-02 ”,危险特性为“毒性(T)”。
【处理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当事人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石兰计村东泉组非法生产荒酸二甲酯过程中涉嫌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及时将涉嫌污染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移送乌拉特中旗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地理位置偏远作为掩护“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模式,非法从事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活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发现难。建立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和警务合作机制,可以在跨区域间形成打击“游击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合力,保障案件顺利移送和侦查。在得到公安机关环境违法犯罪移交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能够迅速联动,快速侦办,提高了办案时效性和精准性,形成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与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联动,发挥联动作用,做到快速处置、震慑有力,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乡镇政府部门和乡镇村组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基层治理体系成熟的优势,发挥乡镇村组“前哨”作用,解决违法行为隐蔽,问题发现难的问题。
办案单位: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
【典型案例图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