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监察执法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1-07     阅读数: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方式
1 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维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现场监察
2 环保手续是否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 加油站环境保护自行监测及泄露检测与修复开展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情况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 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6 是否存在信访情况以及限期整改完成情况 最近各单位现场监察记录、举报电话、限期整改通知等
7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9 辐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0 碳排放情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1 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2 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13 环境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 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是否定期做例行监测报告、
、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15 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6 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7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及
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自主验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
18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审批、验收等手续完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加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19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检测情况的检查 联合检查文件